1963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该公约缔约国有148个,也是为了消除各国对于种族的歧视,让不同肤色的人种能获得平等的权利,1969年此公约正式生效。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后提交各国签署,于1969年1月4日生效。全文共25条。
公约规定,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人种来源,对人们加以任何区别、排斥、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取消或损害他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享受或行使人权或基本自由者,即为种族歧视。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促进种族间的谅解。为了监督缔约国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成立一个由18名专家组成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11月26日通过决定,加入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但对公约第23条持保留态度。
该条规定,缔约国之间遇有争端,“应于争端任何一方请求时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中国宣布不接受此条的约束。
当《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时候,已经存在着广泛的共识:《宣言》中所载的权利应以条约固定为法律形式,对同意其条款各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这导致了在人权委员会内的旷日持久的谈判。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由国家代表组成的政治机构,每年在日内瓦开会讨论范围广泛的人权问题。鉴于当时由于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引起的政治迫切性,要缔结的第一个条约便是处理种族歧视这一特殊现象:1965年12月联大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公约》在确定了种族主义的定义,禁止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之后,为制止这种灾难,以六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缔约国的义务。《公约》除了明确要求各国从上到下在所有层面都不要有这种行为之外,还要求国家对社会中根深蒂固的种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族主义(包括各种团体和组织鼓吹的种族主义思想)采取适当措施。《公约》还阐明了范围广泛的各种具体的人权――在公民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其中大多数已在《宣言》中列出――必须予以保证,不得以种族原因做任何区别。最后,《公约》规定通过法院或其他机构制止种族歧视行为这一有效补救方法为一项基本权利。